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問題研究.pdf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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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際民商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為他們之間因某個特定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或可能產生的爭端選擇管轄法院。目前各國法律和理論普遍允許當事人選擇法院。在提倡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今天,法院選擇協議制度的優(yōu)越性顯而易見,其擴張趨勢亦非常明顯。而我國目前立法對法院選擇協議的形式、客體范圍、適用范圍的限制過于嚴格,對法院選擇協議效力的準據法未作規(guī)定,這些問題如能得到改善,必將促進我國國際民商事往來的發(fā)展。
  本文通過對英美法系國家、大陸法系

2、國家、區(qū)域性國際立法以及國際條約的比較與研究,總結出其共同價值規(guī)律,通過對我國立法的梳理及實際案件的回顧,試圖找準我國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弊端,并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議,希望對優(yōu)化我國相關立法有所助益。文章主體分為五部分:
  第一部分概述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制度。從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制度的產生與發(fā)展來看,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民商事往來日益頻繁,兩大法系先后經歷了從禁止到逐步接受的轉變,并分別通過判例和立

3、法確立或承認該制度,一些國際公約也對此做出認可。從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制度的意義來看,它可以減少和避免管轄權沖突、促進司法效益的提高;實現訴訟的效率和公平、增強判決結果的可接受度;增進國際商業(yè)和貿易的發(fā)展。
  第二部分論述法院選擇協議的基本內容。確定法院選擇協議的性質是分析具體制度問題的基礎。關于其性質認識,主要有程序性質論、合同性質論及訴訟契約性質論,本文通過分析各種論斷的利弊以及意思自治原則作為理論基礎的價值評判,認為應當承認

4、法院選擇協議的合同性質。關于法院選擇協議的準據法,本文認為若當事人為基礎合同選擇準據法,應以合同準據法為法院選擇協議的準據法;若當事人未為基礎合同或單獨訂立的法院選擇協議選擇準據法,則應以被選擇的法院地法為法院選擇協議的準據法。
  第三部分是本篇論文的重點章節(jié),對實際聯系原則進行辨析。該原則指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院應與當事人或者爭議之間存在著實際意義上的關聯。我國立法對“實際聯系原則”持肯定立場,從審判實踐看,我國法院對于何為“實

5、際聯系”并無統(tǒng)一標準。而實際上,該原則不能真正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且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悖;且在不違反公共政策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當事人選擇與案件無實際聯系的外國法院,并不會對本國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損害。因此,本文認為“實際聯系原則”并無存在必要。
  第四部分探討對協議選擇法院制度的限制。國際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自由和限制的統(tǒng)一體,限制的合理性在于維護本國公共秩序,體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對協議選擇法院制度施以限制亦有其必要

6、性。對該制度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公共秩序保留、專屬管轄、不方便法院及弱者保護等方面。
  第五部分分析我國協議選擇法院制度的現狀及其完善。1991年民事訴訟法構建了我國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2012年8月31日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統(tǒng)一了國內民事訴訟和國際民事訴訟在協議選擇法院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但變化較小,相關規(guī)定仍較為籠統(tǒng)、不夠明確,存在的問題難以適應國際民商事交往的發(fā)展,也與國際上協議選擇法院制度的發(fā)展趨勢不相符。因此,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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