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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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2003〕167號發(f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現(xiàn)將《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印發(fā),供參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2003年11

2、月13日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jù)有關立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

3、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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